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7條規定了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的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的窯業用地,在已經向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或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但處理程序尚未結束的案件,可持續依原規定辦理。而申請者應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變更編定的申請,逾期則不再受理。如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上述申請案件後發現需要補正,則應在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生效後,通知申請人在收到通知後的六個月內進行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則應駁回原申請並不再受理。 參考資料: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2019年修正版) - 農委會農業發展條例(Ela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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