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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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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已依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生效前第十四條規定,向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作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或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而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得從其規定繼續辦理。
  2. 2.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變更編定,逾期不再受理。
  3. 3.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前二項申請案件,經審查需補正者,應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生效後,通知申請人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原申請,並不得再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7條規定了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的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的窯業用地,在已經向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或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但處理程序尚未結束的案件,可持續依原規定辦理。而申請者應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變更編定的申請,逾期則不再受理。如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上述申請案件後發現需要補正,則應在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生效後,通知申請人在收到通知後的六個月內進行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則應駁回原申請並不再受理。 參考資料: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2019年修正版) - 農委會農業發展條例(Ela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函釋 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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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57 條規定:「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已依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