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窯業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者,應於土地登記簿加註依其核准事業計畫使用之有關內容字樣,以利管制。
要旨
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窯業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者,應於土地登記簿加註依其核准事業計畫使用之有關內容字樣,以利管制。
要旨
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窯業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者,應於土地登記簿加註依其核准事業計畫使用之有關內容字樣,以利管制。
內容
一、查「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之丁種建築用地,經中央或省工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為非工業用地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及「一般農業區內窯業用地(取土部分除外),經窯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作非窯業用地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係本部77年6月29日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增訂之規定。雖於82年11月5日修正管制規則時,予以刪除,惟為處理未結之案件,本部曾於83年6月1日增訂第31條之1規定:「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已依本規則82年11月7日修正發布生效前第14條規定,向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或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而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得從其規定繼續辦理。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者,應於83年12月31日前,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變更編定,逾期不再受理。」上開條文本部85年5月23日台內地字第8574962號令修正管制規則時,條次調整為第35條。執行至今,上開丁種建築用地或窯業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案件,大部分業經原台灣省政府或本部核准在案,並經縣(市)政府完成變更編定異動手續。
二、為期依上開規定辦理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之土地,能切實按核定計畫項目開發使用,且避免移轉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未詳盡告知該用地原應負擔之義務,並基於落實計畫管制需要,在該類用地於辦理異動手續時,應就其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性質內容,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依據○○縣(市)政府○○年○○月○○日○○府○○字第○○○○號函核准,由丁種建築用地或窯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限依其計畫使用。」(代碼為「AO」)文字外,並統一代碼及登錄內容如附件,以利管制。又該類用地已辦妥異動手續者,亦請貴府即刻清查並於文到一個月內,在其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予以補註。
附件其他登記事項類別資料統一代碼代碼 登錄內容AO 依據○○縣(市)政府○○年○○月○○日○○府○○字第○○○○號函核准,由丁種建築用地或窯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限依其計畫使用(按: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一修正後為第五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