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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甲種建築用地案件,業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且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會議日期 90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甲種建築用地案件,業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且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要旨

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甲種建築用地案件,業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且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內容

一、本案業經本部90年6月7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2832號令發布在案。有關是項案件之審查,得參照本部89年1月4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8103號函說明一(一)規定應檢附之書、圖文件及原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所擬審查表辦理。至環境影響評估部分,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辦理;建築部分,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檢附本部上開令、89年1月4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8103號函影本及原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所擬審查表影本各乙份。

附:內政部90年6月7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2832號令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檢附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有關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甲種建築用地,業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且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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