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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丁種建築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因法院拍賣,拍定人無需徵得原申請變更編定人同意,即得續辦變更編定。

會議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丁種建築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因法院拍賣,拍定人無需徵得原申請變更編定人同意,即得續辦變更編定。

要旨

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丁種建築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因法院拍賣,拍定人無需徵得原申請變更編定人同意,即得續辦變更編定。

內容

本部本(96)年8月17日召開研商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丁種建築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因法院拍賣,拍定人是否需經原申請變更編定人同意,始得續辦變更編定疑義案會議,結論如下:

一、按辦理土地變更編定過程中,因土地所有權之移轉,對業經核准變更編定之效力,並無影響。是以,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7條等相關規定獲准變更編定之權利,性質上屬行政法上涉關物之權利,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受讓人即繼受相關行政法上之權利義務。縱然法院拍賣內容未包含該獲准變更編定之權利,亦僅產生執行法院依其職權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是否妥適問題,尚不影響行政機關後續行政程序之進行,是拍定人無需另徵得原申請變更編定人之同意。

二、本部87年12月18日台(87)內地字第8778939號函,請本部(地政司)承辦業務單位依規定辦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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