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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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市地重劃主管機關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得將下列業務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 一、現況調查。 二、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 三、土地改良物及墳墓拆遷補償費之查估。 四、重劃前後地價之查估、土地分配設計及計算負擔。 五、計算地價。 六、測量及製圖。 七、編造有關清冊。 前項各款事項之行政處分,仍應由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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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辦法第2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將市地重劃相關業務委託給法人或學術團體進行。這些業務包括現況調查、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土地改良物及墳墓拆遷補償費之查估、重劃前後地價之查估、土地分配設計及計算負擔、計算地價、測量及製圖、編造有關清冊等。然而,這些業務的行政處分仍然由主管機關負責執行。 例如,主管機關可以委託一個法人或學術團體進行市地重劃的現況調查工作。這包括對重劃範圍內的土地進行詳細調查,瞭解土地的現況情況,以便制定合適的重劃計畫。該法人或學術團體需要憑藉專業知識和相關資源,收集相關數據並進行必要的分析,以便客觀評估土地現況和可行性。 參考資料: 1. 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辦法第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25
- 市地重劃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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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