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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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學術團體受託辦理市地重劃業務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核: 一、法人登記證書或公司執照或學術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負責人資格證明及專業人員在職證明影本。 四、專業人員學資歷證明文件影本。 主管機關審核前項文件時,得要求法人或學術團體提出相關文件正本或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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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辦法》第5條,當法人或學術團體受託辦理市地重劃業務時,需要提供以下文件供主管機關審核: 1. 法人登記證書或公司執照或學術團體立案證書的影本。 2. 章程的影本。 3. 負責人資格證明及專業人員在職證明的影本。 4. 專業人員學資歷證明文件的影本。 主管機關在審核上述文件時,有權要求法人或學術團體提供相關文件的正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 法人名詞
- 市地重劃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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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