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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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學術團體,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文件載有辦理土地重劃業務者,得受託辦理市地重劃業務。但文件上僅載有辦理土木工程業務者,僅得受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業務;文件上僅載有辦理測量業務者,僅得受託辦理測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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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辦法第6條規定,在具有辦理土地重劃業務的文件上,法人或學術團體可以接受委託辦理市地重劃業務。但如果文件上只載有辦理土木工程業務,則僅可以受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和管理業務;如果文件上只載有辦理測量業務,則僅可以受託辦理測量業務。 為了舉例,假設一個法人的文件上載有辦理土地重劃業務,那麼根據該條規定,這個法人就可以被委託辦理市地重劃業務的部分業務,例如重劃規劃或工程管理。
- 法人名詞
- 市地重劃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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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