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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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時,土地面積有以下限額: 1. 如果土地是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或者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並供農作、養殖或畜牧使用,則每個人最多可以申請一公頃的土地。 2. 如果土地是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者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保護區並供作造林使用,則每個人最多可以申請一點五公頃的土地。 3. 如果土地可以用於建築使用,則每個人最多可以申請零點一公頃的土地。 4. 其他用地的面積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 此外,原住民若申請無償取得第一款和第二款土地時,可以合併計算面積,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比率來決定。然而,基於地形的限制,增加的面積不得超過原本面積的百分之十。 參考資料: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2019年6月4日修正。
- 原住民名詞
- 無償取得名詞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區域計畫法法規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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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