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1.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土地面積最高限額如下: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並供農作、養殖或畜牧使用之土地,每人一公頃。 二、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保護區並供作造林使用之土地,每人一點五公頃。 三、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每戶零點一公頃。 四、其他用地,其面積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定之。
- 2.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土地得合併計算面積,其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基於地形限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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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時,土地面積有以下限額: 1. 如果土地是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或者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並供農作、養殖或畜牧使用,則每個人最多可以申請一公頃的土地。 2. 如果土地是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者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保護區並供作造林使用,則每個人最多可以申請一點五公頃的土地。 3. 如果土地可以用於建築使用,則每個人最多可以申請零點一公頃的土地。 4. 其他用地的面積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 此外,原住民若申請無償取得第一款和第二款土地時,可以合併計算面積,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比率來決定。然而,基於地形的限制,增加的面積不得超過原本面積的百分之十。 參考資料: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2019年6月4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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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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