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8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8 條已被刪除。根據較新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修正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修正後的第17條第1項規定了原住民符合資格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具體而言,符合以下資格之一的原住民可以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一、於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二、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其面積以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者為準;三、依法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 這樣的修正意味著,原住民保留地的所有權將直接回復給原住民,不再需要先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滿5年方能取得所有權的限制。此修正也承認原住民對於保留地的所有權是基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所承認的原住民既有權利。此外,修正後的辦法還明確規定了原住民保留地的管理辦法,以確保原住民可以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 參考資料: 1.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https://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CID=A587646CC1EB4AFE 2. 原住民族基本法 (中華民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https://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CID=473CF8396846921A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