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標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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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地籍調查時,應將實地埋設界標之種類、相關界標間之距離及與附近固定物之關係查註於地籍調查表內。如有第七條所列情形者,應於地籍調查表內註明其原因。
- 2.前項於地籍調查表查註界標與附近固定物之關係,得以現場影像或其他適當測量方法所得成果紀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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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界標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在辦理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地籍調查時,應該將實地埋設的界標的種類、界標之間的距離以及與附近固定物之關係查註於地籍調查表內。若在界標的埋設上有第七條所列出的困難或無法埋設的情形,應在地籍調查表內註明其原因。 根據內文所提到的法律條文,界標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了在辦理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地籍調查時的要求。此條例強調了將實地埋設的界標的相關資訊紀錄於地籍調查表內,包括界標的種類、界標之間的距離以及與附近固定物的關係。此外,若在界標的埋設上有困難或無法埋設的情形,則必須在地籍調查表內清楚註明其原因。 依據《地籍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界標包括標指樁、石碑或其他固定物,用以表示土地界線的點、線、面。此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土地的界線位置和範圍。 參考資料示例:地籍管理及界標管理辦法,有效日期:民國91年1月1日,修法日期:民國99年12月18日。
- 係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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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