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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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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應就土地權利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彙整裝訂成信託專簿,以供公開閱覽或申請影印,並依土地法規定計徵閱覽費或影印工本費。 前項專簿之內容,視為已依信託法第四條規定為信託登記,得對抗第三人。 第一項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應自塗銷信託登記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上下文,我无法找到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第10條的相关信息。

  • 遺囑名詞
  • 土地法法規
  • 第四條條文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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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登記機關應就土地權利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彙整裝訂成信託專簿,以供公開閱覽或申請影印,並依土地法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