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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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第2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可以將以下業務委託給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進行: 1. 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 2. 區段徵收的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 3. 土地改良物價值及區段徵收後地價的查估。 4. 抵價地及優先買回土地分配的規劃設計。 5. 編造有關清冊。 根據以上法規,主管機關可以將這些具體業務委託給相關的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進行,但相關的行政處分仍需由主管機關進行。具體的業務辦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行政院內政部「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 區段徵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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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