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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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第3條,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的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應該要有專任地政專業人員。在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方面,也應增加專任土木工程專業人員。此外,如果受託辦理測量業務,則應該增加專任測量專業人員。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並沒有具體的範例可以提供。
- 區段徵收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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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