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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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地政專業人員,應具有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工作經驗併計三年以上,並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土地行政類科考試及格者。 二、大學以上土地行政相關系所畢業者。 三、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者。
- 2.前條土木工程專業人員,應具依法取得土木工程技師資格或合於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土木工程經驗三年以上: 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土木工程類科考試及格者。 二、大學以上土木工程相關系所畢業者。 三、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者。
- 3.前條測量專業人員,應具依法取得測量技師資格或合於下列資格之一,並有測量經驗三年以上: 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測量類科考試及格者。 二、大學以上測量工程相關系所畢業者。 三、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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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第4條,執行區段徵收業務的地政專業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土地行政類科考試合格者。 2. 大學以上土地行政相關系所畢業者。 3. 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 根據上述法規,執行區段徵收業務的地政專業人員應具備三年以上的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工作經驗,且符合上述資格之一。資格方面,可以通過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的特種考試土地行政類科考試;也可以是大學以上土地行政相關系所的畢業生;或者是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的人員。 參考資料: 1. 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第4條 2. 地政行政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 區段徵收名詞
- 市地重劃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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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