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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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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 一、商業登記證、法人登記證書、公司執照或學術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負責人資格證明及專業人員在職證明影本。 四、專業人員學資歷證明文件影本。
  2. 2.主管機關審核前項文件時,得要求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提出相關文件正本或其他有關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第5條,當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受託進行區段徵收業務時,需向主管機關提交以下文件進行審核: 1. 商業登記證、法人登記證書、公司執照或學術團體立案證書的影本。 2. 章程的影本。 3. 負責人資格證明及專業人員在職證明的影本。 4. 專業人員學資歷證明文件的影本。 在審核上述文件時,主管機關有權要求當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提供正本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根據台灣民眾銀行發布的相關規定《委託事業設立及管理辦法》,在辦理委託事業設立時,需要提交設立委託事業機構申請書、組織章程、營運計畫、負責人資格證明、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等文件。 這些文件的提交和審核要求旨在確保辦理區段徵收業務的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具備相應的資格和能力,確保徵收業務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 法人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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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第 5 條規定:「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核: 一、商業登記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