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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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第5條,當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受託進行區段徵收業務時,需向主管機關提交以下文件進行審核: 1. 商業登記證、法人登記證書、公司執照或學術團體立案證書的影本。 2. 章程的影本。 3. 負責人資格證明及專業人員在職證明的影本。 4. 專業人員學資歷證明文件的影本。 在審核上述文件時,主管機關有權要求當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提供正本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根據台灣民眾銀行發布的相關規定《委託事業設立及管理辦法》,在辦理委託事業設立時,需要提交設立委託事業機構申請書、組織章程、營運計畫、負責人資格證明、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等文件。 這些文件的提交和審核要求旨在確保辦理區段徵收業務的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具備相應的資格和能力,確保徵收業務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 法人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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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