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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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文件載有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者,得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但文件上僅載有辦理土木工程業務者,僅得受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業務;文件上僅載有辦理測量業務者,僅得受託辦理測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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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第6條的規定,如果一個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的文件上載有辦理區段徵收業務的相關內容,那麼他們就可以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文件上只載有辦理土木工程業務,則只能受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業務;如果文件上只載有辦理測量業務,則只能受託辦理測量業務。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的審判書或判決書內容,這項法規並未提供進一步的範例或具體案例來說明該法條的適用情況。
- 法人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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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