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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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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之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其地政、土木工程或測量專業人員有異動時,應於異動後一個月內另聘任合格人員送主管機關備查;逾期未另聘任合格人員者,主管機關應予終止或解除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第7條的規定,當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所聘用的地政、土木工程或測量專業人員有異動時,應在異動後的一個月內另聘任合格人員並將其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如果超過這個期限仍未聘任合格人員,主管機關將終止或解除契約。根據最新資料,這項規定確保了委託機構在徵收業務中持續具備必要專業能力。

  • 區段徵收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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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第 7 條規定:「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之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其地政、土木工程或測量專業人員有異動時,應於異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