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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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第7條的規定,當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所聘用的地政、土木工程或測量專業人員有異動時,應在異動後的一個月內另聘任合格人員並將其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如果超過這個期限仍未聘任合格人員,主管機關將終止或解除契約。根據最新資料,這項規定確保了委託機構在徵收業務中持續具備必要專業能力。
- 區段徵收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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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