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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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第8條,當主管機關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時,必須訂立書面契約,其中應明確記載權利義務關係。這意味著在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進行區段徵收業務之前,主管機關必須制定具體的契約,其中包括詳細記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在執行區段徵收業務時遵守應負的義務和責任,同時為主管機關和委託機構建立起明確的合作和管理機制。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公報. (2008年12月19日). 第1卷174期. 政府機構委託事業機構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作業要點. - 這份公報是有關政府機構委託事業機構辦理區段徵收業務的作業要點,其中包括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流程,可作為理解委託事業機構辦理區段徵收業務的參考。 範例: 根據政府機構委託事業機構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作業要點,當主管機關委託事業機構進行區段徵收業務時,應簽訂書面契約,該契約需記載具體的工作內容、期限、報酬等相關事項。例如,某縣市政府委託一家專業公司進行土地徵收工作,雙方在契約中明確規定了徵收範圍、時限、補償方式以及報酬金額等具體內容。這種契約的簽訂確保了主管機關和委託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同時提供了法律保障,以確保徵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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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