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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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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有關務之主辦機關劃分如下: 一、關於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之認定,中央為農業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二、關於環境保護之認定,中央為環境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三、關於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自行開發利用、開發新市區、新社區與依法律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及其他供養殖使用之認定,中央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四、關於政府計畫開發新港口、風景區之認定,中央為交通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五、關於政府計畫開發工業區之認定,中央為經濟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六、關於影響國家(自然)公園經營管理之認定,為內政部。 七、關於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土地之認定,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八、關於原住民保留地之認定,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九、關於放領土地之清查檢討評估、擬具放領或公用之處理意見,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十、關於放領土地之調查、公告、審定、測量及登記業務,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為辦理前項各款業務,中央主辦機關得訂定相關作業要點。
  3. 3.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放領時,應組成公地放領工作小組,其設置要點,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2條,該條法案主要針對放領邊際養殖用地相關業務進行劃分和主辦機關的確定。根據該條法案的規定: 1. 政府在辦理放領邊際養殖用地的相關業務時,各項業務確定的主辦機關如下: a. 涵蓋水源、國土保安和自然保育等事項的認定,中央主辦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轄市主辦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建設局、縣(市)主辦機關為縣(市)政府農業局(科)或建設局。 b. 涵蓋環境保護事項的認定,中央主辦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主辦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主辦機關為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c. 涵蓋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的相關認定,中央主辦機關為各目的事業主管部、會、署、處、局,省主辦機關為省政府,直轄市主辦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處、局,縣(市)主辦機關為縣(市)政府。 d. 涵蓋政府計畫開發新市區、新社區和都市計畫範圍的認定,中央主辦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主辦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工務局或都市發展局,縣(市)主辦機關為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 e. 涵蓋政府計畫開發新港口、風景區的相關認定,中央主辦機關為交通部,直轄市主辦機關為直轄市政府交通局或建設局,縣(市)主辦機關為縣(市)政府建設局。 f. 涵蓋政府計畫開發工業區的認定,中央主辦機關為經濟部,直轄市主辦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建設局,縣(市)主辦機關為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 g. 涵蓋影響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的相關認定,主辦機關為內政部。 h. 關於放領邊際養殖用地的清查檢討評估,以及擬定放領或公用處理意見,主辦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i. 管理放領土地的調查、公告、審定、測量和登記業務,中央主辦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主辦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縣(市)主辦機關為縣(市)政府地政科(局)及地政事務所。 2. 為了辦理上述各項業務,中央主辦機關可以訂定相關的作業要點。 3.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辦理放領邊際養殖用地的業務時,應該組成公地放領工作小組,其組成和設置的要點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來確定。 這些規定的內容可以根據各個主辦機關的職責和業務來界定相關的權責。例如,農業局負責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和自然保育等事項的認定;環境保護局負責環境保護事項的認定;建設局或工務局則負責計畫開發新市區、新社區、都市計畫範圍、新港口、工業區等相關認定工作。此外,中央主辦機關還可以訂定相關的作業要點,以規範各項業務的執行細則。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地區計畫開發新市區,中央主辦機關是內政部,直轄市主辦機關可以是直轄市政府工務局或都市發展局,而縣(市)主辦機關可以是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根據這些主辦機關的規定,他們負責該項計畫的相關認定工作,例如評估新市區的發展需求、制定相關計畫和政策、監督工程進展等。 總之,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2條明確了各項業務的主辦機關劃分和組織架構,並提到了相關的作業要點的訂定。這些規定和制度的存在有助於確保放領邊際養殖用地相關業務的順利執行和統一管理。

  • 名詞
  • 法律名詞
  • 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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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有關業務之主辦機關劃分如下: 一、關於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之認定,中央為農業部,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