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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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為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縣 (市) 政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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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縣 (市)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是根據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設立的特種基金,並由縣 (市) 政府作為主管機關進行管理。這意味著該基金需要依照預算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參考資料: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四條
- 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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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