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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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盈餘款、租金及使用費之收入。 三、區段徵收土地出售之盈餘款。 四、市地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應撥充數。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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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該基金的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撥充。 例如,縣(市)政府在每年的預算中安排款項,作為平均地權基金的撥款。 二、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盈餘款、租金及使用費之收入。 這包括了根據市場價格來購買土地及其改良物,並從此交易中所獲得的盈餘款項,以及從租金和使用費中所收取的收入。 三、區段徵收土地出售之盈餘款。 這指的是從區段徵收土地並出售後所得到的盈餘款項。 四、市地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應撥充數。 這是指在市地重劃區中出售抵費地後所得到的盈餘款項,需要撥入平均地權基金。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指的是平均地權基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這包括了除了前述五項之外的其他收入來源。 參考法規: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
- 照價收買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市地重劃名詞
- 抵費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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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