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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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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盈餘款、租金及使用費之收入。 三、區段徵收土地出售之盈餘款。 四、市地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應撥充數。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該基金的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撥充。 例如,縣(市)政府在每年的預算中安排款項,作為平均地權基金的撥款。 二、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盈餘款、租金及使用費之收入。 這包括了根據市場價格來購買土地及其改良物,並從此交易中所獲得的盈餘款項,以及從租金和使用費中所收取的收入。 三、區段徵收土地出售之盈餘款。 這指的是從區段徵收土地並出售後所得到的盈餘款項。 四、市地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應撥充數。 這是指在市地重劃區中出售抵費地後所得到的盈餘款項,需要撥入平均地權基金。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指的是平均地權基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這包括了除了前述五項之外的其他收入來源。 參考法規: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

  • 照價收買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市地重劃名詞
  • 抵費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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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盈餘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