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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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補償價款。 二、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費用。 三、市地重劃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四、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費用。 五、市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標 (讓) 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所得款不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貼補。 六、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籌備工作、規劃設計必需費用。 七、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改善工程及促進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發展建設費用及管理費用。 八、管理本基金及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有關工作必要費用。 九、其他辦理平均地權有關業務所必需費用。 前項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費用以補助方式辦理;其餘各款以貸款方式運用。但第六款於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因故不能實施時得以補助方式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每年度支出之經費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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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第4條明確列舉了該基金的運用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1. 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的補償價款。 2. 區段徵收土地的開發費用。 3. 市地重劃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4. 民間自辦市地重劃的費用。 5. 市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標(讓)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所得款不足以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的貼補。 6. 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的籌備工作、規劃設計必需費用。 7. 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改善工程及促進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發展建設費用及管理費用。 8. 管理本基金及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有關工作必要費用。 9. 其他辦理平均地權有關業務所必需費用。 其中,第5款、第7款和第8款的費用以補助方式辦理,而其他各款則以貸款方式運用。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和第八款的規定,每年度支出的經費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這些資訊來自於「中華民國行政院」網站上的《縣市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該文件為內政部106年4月26日發佈,文件編號為內發(五六)字第1060213078號。
- 照價收買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市地重劃名詞
- 抵費地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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