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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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於縣 (市) 庫設立專戶存管。但因業務需要,得存入其他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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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第5條,該基金應於縣(市)庫設立專戶存管。然而,出於業務需要,也可以將資金存入其他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這意味著基金可以在縣(市)庫以外的地方管理和運作。 范例參考資料: 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布的《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第5條允許基金存入其他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以維持基金的運作與使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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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