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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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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囑託辦理複丈及測量業務,其費用除前二條規定外,依下列規定分別計收: 一、測量及繪製共有物分割方案,依附表一項次四;其有多項分割方案,基本費僅收一次,施測費分別計收。 二、測量土地現況之地上物位置,依附表二項次一之建物位置圖測量費;需另計算地上物面積,依同項次之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三、未登記建物查封測量,依附表二項次一。
  2. 2.各級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限期在登記機關收件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者,其費用加倍計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第4條的規定,各級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囑託辦理複丈及測量業務時,相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如下: 一、測量及繪製共有物分割方案時,根據附表一項次四的規定計收基本費用,若有多項分割方案,基本費只收取一次,施測費則按項次分別計收。 二、測量土地現況之地上物位置時,根據附表二項次一的建物位置圖測量費計收,如果需要額外計算地上物的面積,則按照附表二項次一的建物平面圖測量費計收。 三、未登記建物查封測量時,按照附表二項次一的規定計收。 如果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被囑託的工作在登記機關收件後十五日內完成,相關費用將加倍計收。 参考资料:內政部84年12月28日台內地字第841678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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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規定:「各級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囑託辦理複丈及測量業務,其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