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各級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囑託辦理複丈及測量業務,其費用除前二條規定外,依下列規定分別計收: 一、測量及繪製共有物分割方案,依附表一項次四;其有多項分割方案,基本費僅收一次,施測費分別計收。 二、測量土地現況之地上物位置,依附表二項次一之建物位置圖測量費;需另計算地上物面積,依同項次之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三、未登記建物查封測量,依附表二項次一。
- 各級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限期在登記機關收件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者,其費用加倍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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