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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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第4條的規定,各級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囑託辦理複丈及測量業務時,相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如下: 一、測量及繪製共有物分割方案時,根據附表一項次四的規定計收基本費用,若有多項分割方案,基本費只收取一次,施測費則按項次分別計收。 二、測量土地現況之地上物位置時,根據附表二項次一的建物位置圖測量費計收,如果需要額外計算地上物的面積,則按照附表二項次一的建物平面圖測量費計收。 三、未登記建物查封測量時,按照附表二項次一的規定計收。 如果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被囑託的工作在登記機關收件後十五日內完成,相關費用將加倍計收。 参考资料:內政部84年12月28日台內地字第8416784號函
- 行政執行署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查封名詞
-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條文
-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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