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1.13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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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費之收費如附表一。
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測量費之收費如附表二及附表三。
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測量、複丈者,免納費用。
申請人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四條或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請求退還已繳土地複丈費或建物測量費時,其已支出費用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丈或測量日期前撤回,且登記機關已赴現場辦理整備作業者,支出費用新臺幣八百元;未赴現場者,支出費用新臺幣三百元。
二、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已辦竣複丈或測量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全額;未辦竣複丈或測量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半數。
三、登記機關核對建物測量成果圖發現有誤,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半數。
登記機關因其他法規辦理複丈或測量業務,其費用計收方式除另有規定外,得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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