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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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四條或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請求退還已繳土地複丈費或建物測量費時,其已支出費用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丈或測量日期前撤回,且登記機關已赴現場辦理整備作業者,支出費用新臺幣八百元;未赴現場者,支出費用新臺幣三百元。 二、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已辦竣複丈或測量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全額;未辦竣複丈或測量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半數。 三、登記機關核對建物測量成果圖發現有誤,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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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第8條的規定,申請人如果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四條或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請求退還已繳的土地複丈費或建物測量費,已支出費用的計算方式如下: 1. 如果在複丈或測量日期之前撤回申請且登記機關已經赴現場辦理整備作業,則支出費用為新臺幣八百元;如果登記機關未赴現場,則支出費用為新臺幣三百元。 2. 如果申請人在通知補正屆期內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補正事項而被駁回,且複丈或測量已經辦完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的全額;如果複丈或測量尚未辦竣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的半數。 3. 如果登記機關核對建物測量成果圖發現有誤,且申請人在屆期內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補正事項而被駁回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的半數。 範例:例如,如果申請人撤回複丈或測量申請且登記機關已赴現場辦理整備作業,則申請人需要支付新臺幣八百元作為已支出費用。
- 第二百十四條或第二百六十六條條文
- 駁回名詞
- 規費名詞
- 核名詞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14 條條文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6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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