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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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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 一、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二、申請再鑑界經查明前次複丈確有錯誤。 三、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 四、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2. 2.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3. 3.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其得請求退還之土地複丈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4 條,針對申請複丈案件的申請人,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在十年內請求退還已繳的土地複丈費: 1. 依照第二百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提交申請撤回。 2. 申請再鑑界後,經查明前次複丈確實存在錯誤。 3. 經通知補正後,屆期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而遭駁回。 4.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予退還的情況。 在第一款和第三款情形下,已經支付的費用應予以扣除。在十年內重新申請複丈的申請人,可以引用有關複丈費退還的規定。 例如,如果一個申請人在申請複丈案件後撤回了申請,那麼他可以請求退還已繳的土地複丈費用。又如,如果申請人收到通知後未在期限內補正或未完全補正,導致申請被駁回,則他在十年內重新申請複丈時可以引用之前已經請求退還的土地複丈費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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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4 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 一、依第二百十一條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