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4 條,針對申請複丈案件的申請人,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在十年內請求退還已繳的土地複丈費: 1. 依照第二百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提交申請撤回。 2. 申請再鑑界後,經查明前次複丈確實存在錯誤。 3. 經通知補正後,屆期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而遭駁回。 4.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予退還的情況。 在第一款和第三款情形下,已經支付的費用應予以扣除。在十年內重新申請複丈的申請人,可以引用有關複丈費退還的規定。 例如,如果一個申請人在申請複丈案件後撤回了申請,那麼他可以請求退還已繳的土地複丈費用。又如,如果申請人收到通知後未在期限內補正或未完全補正,導致申請被駁回,則他在十年內重新申請複丈時可以引用之前已經請求退還的土地複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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