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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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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二、依法不應受理。 三、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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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3條,如果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後,經審查發現以下情形之一,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申請: 1. 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2. 依法不應受理。 3. 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例如,如果申請案件不在登記機關的管轄範圍內,或者根據法令规定不應該受理該案件,或者申請人在期限內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相關事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申請。

  • 法令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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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3 條規定:「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 一、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