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二、依法不應受理。 三、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1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