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二、依法不應受理。 三、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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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二、依法不應受理。 三、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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