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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四章 計算面積

§ 151–16010

第一節 通則
151
  1. 計算面積之方法如下: 一、數值法測量者:以界址點坐標計算之。 二、圖解法測量者:以實量距離、圖上量距、坐標讀取儀或電子求積儀測算之。
  2. 前項以實量距離及圖上量距計算面積,至少應由二人分別計算,並取其平均值。
152
宗地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為止。但以圖解法測量或有特殊情形者,得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平方公尺為止。
153
  1. 每幅之圖紙伸縮誤差與求積誤差,應依各宗地面積大小比例配賦之。
  2. 前項求積誤差不得超過△F =0.2√F+0.0003F 之限制(△F 為求積誤差,F為總面積,均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第二節 計算面積之精度
157
  1. 坐標讀取儀計算面積時,其面積較差應不得大於 0.0003 M √F (M 為圖比例尺之分母,F 為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所計算之面積),並取其平均值。
  2. 前項計算面積,於量取各界址點坐標時,每點連續二次,其較差不得超過圖上零點二毫米。
  3. 面積較差超過第一項之限制時,應重新計算之。
158
圖上量距法計算面積所用之邊長,應以實量距離為原則,如依圖上量距,應量至毫米下一位。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