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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一節 通則

§ 151–1566

151
  1. 計算面積之方法如下: 一、數值法測量者:以界址點坐標計算之。 二、圖解法測量者:以實量距離、圖上量距、坐標讀取儀或電子求積儀測算之。
  2. 前項以實量距離及圖上量距計算面積,至少應由二人分別計算,並取其平均值。
152
宗地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為止。但以圖解法測量或有特殊情形者,得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平方公尺為止。
153
  1. 每幅之圖紙伸縮誤差與求積誤差,應依各宗地面積大小比例配賦之。
  2. 前項求積誤差不得超過△F =0.2√F+0.0003F 之限制(△F 為求積誤差,F為總面積,均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