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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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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求積儀測算二次面積之較差,適用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60條規定了電子求積儀測算的二次面積之較差的適用法則。根據該規定,進行二次測量時,如果使用的是電子求積儀進行面積計算,則需要遵守第一百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第一百五十七條是針對測量結果的檢核,要求至少由兩人分別計算面積,並取其平均值。也就是說,電子求積儀測算的二次面積較差需要經過檢核程序,確保測量結果的準確性。 參考資料: - 內政部網站,地籍測量實施規則,https://law.moi.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1130059 - 內政部網站,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019-08-19修整,2006-06-22公告),第160條,https://law.moi.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1130059016

  • 第一百五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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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60 條規定:「電子求積儀測算二次面積之較差,適用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