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2 條的规定,登記機關在受理複丈申請案件后,若審查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应通知申請人在接到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内进行補正: 1. 申請人的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的代理權有欠缺。 2. 申請書或應提出的文件不符合規定。 3. 申請書記載的申請原因與登記簿冊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不符原因。 4. 未依規定繳納土地複丈費。 如果在约定时间到场进行測量时发现有障礙物无法进行測量,或者发现与原申請的内容不符,登記機關应根据前述规定通知申請人補正。 参考资料: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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