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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撤回複丈之申請,應於複丈前以書面向登記機關提出。但屬有需通知前條第三項關係人之案件,應於原定複丈日期三日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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