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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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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複丈者,隨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並通知關係人。原定複丈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複丈時,登記機關應分別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改期複丈。
  2. 2.申請人於複丈時,應到場會同辦理;申請人屆時不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視為放棄複丈之申請,已繳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
  3. 3.第一項所稱關係人,於鑑界時,指申請案所載鑑界界址之鄰地所有權人;鄰地為公寓大廈之基地者,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時,指所有權人。
  4. 4.關係人屆時不到場者,得逕行複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1 條的內容,釋義如下: 1. 根據第 211 條第 1 項,當登記機關收到複丈申請案件時,應該立即接收申請並進行審查。如果通過審查並批准進行複丈,登記機關應該安排複丈的日期、時間和地點,並填發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給申請人,同時通知關係人。如果原定的複丈日期因為風雨或其他事故無法進行,登記機關應該分別通知申請人和關係人重新安排日期。 2. 根據第 211 條第 2 項,申請人在複丈時應該到場協助辦理。如果申請人未能到場或未按規定埋設界標,將視為放棄複丈申請,並不予以退還已繳納的土地複丈費。 3. 第 211 條第 3 項中提到的關係人在鑑界時,是指申請案中所載的鑑界界址相鄰地的所有權人。如果相鄰地是公寓大廈的基地,則指的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而在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時,則指的是所有權人。 4. 第 211 條第 4 項提到,如果關係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到場,則可以直接進行複丈。 資料來源: - 地籍測量實施細則(92年10月27日修正) - 當前對於土地複丈程序和相關方面的關注的相關法律案例

  • 通知書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鑑界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時效取得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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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1 條規定:「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複丈者,隨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