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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複丈經通知辦理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於下列點位自行埋設界標,並永久保存之: 一、申請分割複丈之分割點。 二、申請界址調整、調整地形之界址點。 三、經鑑定確定之界址點。
  2. 申請人不能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埋設界標者,得檢附分割點或調整後界址點之位置圖說,加繳規費,一併申請確定界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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