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9條,申請複丈時,需要繳納土地複丈費。土地複丈費的收支應按照預算程序辦理。除非當年度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否則應優先支應辦理地籍測量業務所需經費,並可以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該法條明確規定了申請複丈時所需繳納的費用和費用的收支程序。 參考資料: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9條 - 中華民國行政院法制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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