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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0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複丈應繳納土地複丈費。土地複丈費之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2. 前項規費除當年度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准外,應優先支應辦理地籍測量業務所需經費,並得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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