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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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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出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8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申請複丈登記的申請人應提供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繼續占有土地的事實文件。這項規定確保申請人可以提供證明他們持續占有土地的文件,以符合地籍測量的要求。

相關函釋 3

  • 第二百零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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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8 條規定:「依第二百零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出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繼續占有事實之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