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百零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出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8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申請複丈登記的申請人應提供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繼續占有土地的事實文件。這項規定確保申請人可以提供證明他們持續占有土地的文件,以符合地籍測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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