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7條的規定,申請複丈時,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 土地複丈申請書。 2. 權利證明文件。 3. 申請人身分證明。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文件。 根據這項規定的第2款,如果第2款至第4款所需的文件可以透過電腦查詢來處理,則可以免去提供這些文件。 此外,根據第3款的規定,如果複丈涉及原有標示的變更,申請複丈時應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同時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的登記。 例如,如果有人申請複丈並希望更改土地的標示,他們需要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並提供相關的權利證明文件和身分證明。如果這些文件可以通過電腦查詢來處理,則可以免去提供實體文件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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