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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登記機關應備下列文件,辦理複丈: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 二、土地複丈收件簿。 三、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 四、土地複丈案件補正、駁回通知書。 五、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 六、土地複丈圖。 七、土地面積計算表。 八、分號管理簿。 九、土地複丈成果圖。 十、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 十一、他項權利位置圖。 十二、法院囑託辦理土地複丈成果圖。 十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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