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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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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或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 一、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二、因宗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由擬設定各該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三、地上權之分割,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四、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或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因時效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由權利人申請。 五、依法院確定判決書或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所為之請求,由權利人申請。 六、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但合併或標示分割,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 七、因建造行為鑑界,得由建造執照起造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八、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因土地浮覆回復原狀時,復權範圍僅為已登記公有土地之部分,需辦理分割,由復權請求權人會同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申請。 九、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結果確定,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 十、依法令規定得由登記機關逕為測量。
  2. 2.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須先辦理土地複丈者,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複丈。
  3. 3.前二項申請,得委託代理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的規定: 1. 申請複丈的人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或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進行。但在以下情況下,則需依照規定辦理: - 承租土地因界線不明,承租人應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 有部分宗地擬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擬設定權利人應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 地上權分割,地上權人應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 根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或第七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因時效完成而申請登記的,應由權利人申請。 - 根據法院確定判決書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所做的請求,應由權利人申請。 - 共有土地的協議分割或合併,應由所有共有人共同申請。但在合併或標示分割的情況下,可由共有人根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單獨申請。 - 建築行為的界址鑑定,可由建造執照持有人與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共同申請。 - 根據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當土地浮覆回復原狀時,復權範圍僅限於已登記的公有土地的部分,需進行分割,則由復權請求權人與公有土地的管理機關共同申請。 -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的設置及調處辦法所作出的確定,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 - 根據法律規定,登記機關可以直接進行測量。 2.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條的規定,有權利人代替他人申請登記的情況,需先進行土地複丈的,可以由權利人代替他人進行複丈申請。 3. 前兩項的申請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參考資料: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最新修正日期:2021/7/1) - 土地登記規則 (最新修正日期:2021/6/30) - 民法 (最新修正日期:2020/8/2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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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5 條規定:「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或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