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的規定: 1. 申請複丈的人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或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進行。但在以下情況下,則需依照規定辦理: - 承租土地因界線不明,承租人應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 有部分宗地擬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擬設定權利人應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 地上權分割,地上權人應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 根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或第七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因時效完成而申請登記的,應由權利人申請。 - 根據法院確定判決書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所做的請求,應由權利人申請。 - 共有土地的協議分割或合併,應由所有共有人共同申請。但在合併或標示分割的情況下,可由共有人根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單獨申請。 - 建築行為的界址鑑定,可由建造執照持有人與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共同申請。 - 根據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當土地浮覆回復原狀時,復權範圍僅限於已登記的公有土地的部分,需進行分割,則由復權請求權人與公有土地的管理機關共同申請。 -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的設置及調處辦法所作出的確定,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 - 根據法律規定,登記機關可以直接進行測量。 2.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條的規定,有權利人代替他人申請登記的情況,需先進行土地複丈的,可以由權利人代替他人進行複丈申請。 3. 前兩項的申請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參考資料: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最新修正日期:2021/7/1) - 土地登記規則 (最新修正日期:2021/6/30) - 民法 (最新修正日期:20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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