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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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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或變更。 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 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 六、鑑界或位置勘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土地複丈可以因以下情形之一而進行申請: 1. 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毀、分割、合併或變更土地。 例如:如果土地發生土壤增加或者地面發生塌陷,導致土地形狀或面積改變,可以進行土地複丈申請。 2. 因界址曲折需要調整。 例如:如果土地界線比較複雜或者曲折,需要進行調整以確定正確的界線位置,可以進行土地複丈申請。 3. 因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需要調整地形。 例如:根據建築法相關規定,需要對土地進行地形調整才能進行建築工程,可以進行土地複丈申請。 4. 宗地的部分需要設立地上權、農樂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例如:如果土地的一部分被設立了地上權、農樂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可以進行土地複丈申請以確定相關權益範圍。 5.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樂權或不動產役權。 例如:如果土地的所有權、地上權、農樂權或不動產役權主張已經超過法定的時效期限,可以進行土地複丈申請以確定該權益的取得。 6. 鑑界或位置勘查。 例如:如果需要對土地進行鑑界或位置勘查,以確定土地的界線或位置,可以進行土地複丈申請。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法務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LAW_ID=A0000230&QUERY=%E5%9C%B0%E7%B1%8D%E6%B8%AC%E9%87%8F%E5%AE%9E%E6%96%BD%E8%A7%84%E5%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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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規定:「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