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0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或變更。 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 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 六、鑑界或位置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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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xdy38112
a month ago
以上皆非
得申請土地複丈之時機、原因、情形
vhevhevhehe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土地複丈之情形
4321boss1019
3 years ago
哇,好棒,修法已更新完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