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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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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intc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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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04條1項3款中,申請”土地複丈”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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