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5條的规定: 1. 在进行複丈之前,複丈人员应先核对申请人和相关人的身份。複丈完成后,应向申请人提供土地複丈成果图或其他权利位置图。 2.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进行複丈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没、分割、界址调整、调整地形或主张时效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複丈,应进行地籍调查。 3. 地籍调查表上所载的界址应在申请人当场确认,并签名或盖章;如未能在当场签名或盖章,可在三天内到登记机关补签名或盖章。逾期未签名或盖章者,应在土地複丈成果图上注明原因,并标注为仅供参考,同时将附带的土地登记申请文件退还。 参考资料: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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