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扣除補正期間,應於收件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登記機關首長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各級法院、檢察機關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囑託並明定期限辦理者,應依囑託期限辦竣。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6條的規定,當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時,應當在收件之日起的十五日內辦理完畢,除非有特殊情況經登記機關首長核定之延長,延長的期限則依照首長的核定而定。此外,各級法院、檢察機關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的行政執行分署,在囑託並明定期限的情況下進行辦理時,應按照囑託的期限辦理完畢。 依據這項法規,如果收到土地複丈案件後,無特殊情況的話,就應在十五日內完成辦理。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理時間,則需要登記機關首長進行核定。此外,法院、檢察機關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的行政執行分署,在囑託且設定期限的情況下,則應按照設定的期限來辦理。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內政部.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地政司. 2013年11月更新. https://www.land.moi.gov.tw/Upload/UserFiles/%E5%9C%9F%E5%9C%B0/%E5%9C%B0%E7%B1%8D%E6%B8%AC%E9%87%8F%E5%AE%9E%E6%96%BD%E8%A6%8F%E5%89%87/%E5%9C%B0%E7%B1%8D%E6%B8%AC%E9%87%8F%E5%AF%A6%E6%96%BD%E8%A6%8F%E5%89%87.pdf 範例: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6條,在收到土地複丈案件後的第16天,如果仍未完成辦理,且無經登記機關首長核定延長的情況下,則算作超過了規定的辦理期限,可能需要相應的處理措施。例如,如果一個土地複丈案件在收件後的第17天仍未能完成辦理,並且沒有經由登記機關首長核定延長,那麼這個辦理逾期的情況就可能需要進行相關的紀錄和調查,以確定是否存在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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