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扣除補正期間,應於收件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登記機關首長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各級法院、檢察機關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囑託並明定期限辦理者,應依囑託期限辦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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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扣除補正期間,應於收件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登記機關首長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各級法院、檢察機關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囑託並明定期限辦理者,應依囑託期限辦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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