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人申請建物測量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建物測量費: 一、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二、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建物測量者,得予援用其得請求退還之建物測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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