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6條,申請建物測量案件的申請人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請求退還已繳納的建物測量費用: 1. 根據第264條之一的規定,申請人申請撤回申請。 2. 在收到通知補正後的期限內未進行補正,或者未完全按照補正事項進行補正而被駁回。 3. 其他應根據法律規定退還的情況。 根據這條規定,已經支出的費用應將其扣除。同時,如果申請人在十年內重新申請建物測量,可以援用已經請求退還的建物測量費用。 參考資料: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內政部發布,2006年2月13日修訂。 -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2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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