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申請建物測量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建物測量費: 一、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二、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2.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3.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建物測量者,得予援用其得請求退還之建物測量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