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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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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申請建物測量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建物測量費: 一、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二、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2.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3. 3.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建物測量者,得予援用其得請求退還之建物測量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6條,申請建物測量案件的申請人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請求退還已繳納的建物測量費用: 1. 根據第264條之一的規定,申請人申請撤回申請。 2. 在收到通知補正後的期限內未進行補正,或者未完全按照補正事項進行補正而被駁回。 3. 其他應根據法律規定退還的情況。 根據這條規定,已經支出的費用應將其扣除。同時,如果申請人在十年內重新申請建物測量,可以援用已經請求退還的建物測量費用。 參考資料: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內政部發布,2006年2月13日修訂。 -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21號判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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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66 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建物測量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建物測量費: 一、依第二百六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