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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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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代理權有欠缺。 二、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 三、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或建物標示與登記簿冊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不符之原因。 四、未依規定繳納建物測量費。
  2. 2.依排定時間到場,發現有障礙物無法實施測量,需申請人排除者,登記機關應依前項規定通知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5條,如果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後發現下列情形的,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 1.申請人的資格不符合要求或其代理人的代理權有缺陷。 2.申請書或應提出的文件與規定不符。 3.申請書所記載的申請原因或建物標示與登記簿或證明文件不符合,而未能證明不符的原因。 4.未依規定繳納建物測量費。 舉例來說,如果登記機關發現申請人的代理人並沒有提供代理權文件,根據規定,登記機關應通知申請人補正並提交代理權文件才能繼續辦理建物測量申請。

  • 通知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代理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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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65 條規定:「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