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5條,如果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後發現下列情形的,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 1.申請人的資格不符合要求或其代理人的代理權有缺陷。 2.申請書或應提出的文件與規定不符。 3.申請書所記載的申請原因或建物標示與登記簿或證明文件不符合,而未能證明不符的原因。 4.未依規定繳納建物測量費。 舉例來說,如果登記機關發現申請人的代理人並沒有提供代理權文件,根據規定,登記機關應通知申請人補正並提交代理權文件才能繼續辦理建物測量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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