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建物測量之申請,應於測量前以書面向登記機關提出。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4-1條的規定,若要撤回建物測量的申請,必須在測量之前以書面形式向登記機關提出。這表示當申請人決定不再進行建物測量時,須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通知,以撤回原先的申請。這項規定確保了申請人可以在測量之前取消測量程序,並減少不必要的浪費和混淆。然而,必須注意的是,這是依據該法規來解釋,我並未找到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案例或其他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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