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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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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建物測量之申請,應於測量前以書面向登記機關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4-1條的規定,若要撤回建物測量的申請,必須在測量之前以書面形式向登記機關提出。這表示當申請人決定不再進行建物測量時,須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通知,以撤回原先的申請。這項規定確保了申請人可以在測量之前取消測量程序,並減少不必要的浪費和混淆。然而,必須注意的是,這是依據該法規來解釋,我並未找到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案例或其他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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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64-1 條規定:「撤回建物測量之申請,應於測量前以書面向登記機關提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6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