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64 條: 1. 登記機關在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後,應收件並進行審查。如果審查後准予測量,登記機關會安排測量的日期、時間和地點,並填發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給申請人。如果原定的測量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無法進行測量,登記機關應重新安排測量日期並通知申請人。 2. 在測量時,申請人應當到場與登記機關共同辦理測量;如果申請人未出席,將被視為放棄了測量申請,並且已繳納的建物測量費用將不予退還。 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舉例來說,如果在測量定期通知書上提供的測量日期,因為突然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無法進行測量,登記機關會重新安排測量日期並通知申請人,確保可以進行準確的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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