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測量者,隨即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原定測量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測量時,登記機關應另定測量日期通知申請人。
- 申請人於測量時,應到場會同辦理;屆時不到場者,視為放棄測量之申請,已繳建物測量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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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bellahu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土登113-3
三、土地、建物所有權人王大明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請敘明辦理程序及應備文件。(25 分)
連件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附文件規定(#土登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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