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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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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測量者,隨即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原定測量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測量時,登記機關應另定測量日期通知申請人。
  2. 2.申請人於測量時,應到場會同辦理;屆時不到場者,視為放棄測量之申請,已繳建物測量費不予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64 條: 1. 登記機關在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後,應收件並進行審查。如果審查後准予測量,登記機關會安排測量的日期、時間和地點,並填發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給申請人。如果原定的測量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無法進行測量,登記機關應重新安排測量日期並通知申請人。 2. 在測量時,申請人應當到場與登記機關共同辦理測量;如果申請人未出席,將被視為放棄了測量申請,並且已繳納的建物測量費用將不予退還。 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舉例來說,如果在測量定期通知書上提供的測量日期,因為突然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無法進行測量,登記機關會重新安排測量日期並通知申請人,確保可以進行準確的測量。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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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64 條規定:「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測量者,隨即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