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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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受理下列複丈,得依已核定之測量成果辦理,無需實地測量者,依本標準規定之收費數額半數計收: 一、依法院確定判決書或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所申請之複丈。 二、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確定結果所申請之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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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第6條,當登記機關受理以下複丈案件,且無需進行實地測量,應按照本標準的規定收取一半的費用: 1. 根據法院確定的判決書或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效力的證明文件而進行的複丈。 2.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所作出的調處確定結果而進行的複丈。 例如,如果一個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在法院判決中已經確定,且無需進一步的實地測量,登記機關在執行該判決進行複丈時,可以按照本標準的規定收取一半的土地複丈費。 資料參考: 《土地法》第46-3條(84.01.20)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0條(86.05.14)
- 核定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法規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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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