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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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水、排水系統得視實際需要施設跌水工、分水工、倒虹吸工、流末工等水工建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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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第 8 條規定,給水、排水系統得根據實際需要來施設跌水工、分水工、倒虹吸工、流末工等水工建造物。具體而言,這些水工建造物的設計和建造要符合實際需求,例如在給水系統中可能需要施設跌水工來調節水壓,或者在排水系統中可能需要施設分水工來分流水流。這些水工建造物的具體規範和標準需要參照相關法規和規範進行設計和實施。例如,根據「台灣地區農村供水設施基本設計準則」,給水系統應該根據當地的水壓和水量需求,適當設置跌水工等相關建造物來保證供水的穩定性和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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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